陈绍霞:现金分红系列谈(之三)季度现金分红应适时推进

近期,针对网友和个别媒体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现状提出质疑,证监会在其官方微博上做出回应,随后又于 11月30日发布了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——上市公司现金分红》。证监会表示,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仍存在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,分红回报方式较为单一、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;未来将把现金分红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基础制度建设,常抓不懈,从多方面予以推进,并表示,将推动税务部门不断优化分红税收政策,降低分红成本。

 

笔者前期文章曾提到,今年初上交所发布《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》http://www.sse.com.cn/aboutus/hotandd/ssenews/c/c_20130107_3678976.shtml以来,从沪市上市公司今年现金分红实施情况来看,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明显提高了,这说明政策面的推动确实有利于促使上市公司增强回报股东意识。证监会此次关于现金分红的表态以及针对现金分红监管指引的发布,显示管理层有意进一步推动完善现金分红有关制度性建设,提高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回报,引导理性投资、长期投资,培育健康的股权文化。

 

个人认为,我国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,不仅表现为上市公司历年现金分红金额波动性大,而且还表现为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基本上以年度分红为主,迄今尚无一家上市公司实施季度分红,实施半年度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也廖廖无几。相信监管当局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,证监会有必要适时推进上市公司实施季度现金分红。在促进上市公司提高现金分红回报的同时,推动上市公司实施季度分红,将使投资者获得持续、稳定的现金分红回报,有利于引导市场长期投资、理性投资,并为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。

 

在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,季度现金分红已经成为一些上市公司的惯例,一些上市公司长期坚持季度分红、且分红金额随业绩增长而不断提高,如美国杜邦公司自1904年第四季度宣布其首期现金分红以来连续100多年不间断地派发季度现金红利。

 

笔者认为,一些企业之所以能够长期坚持实施季度分红,是因为对于一家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,实施季度分红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对于其股东而言都是有利的,季度分红可以实现企业与股东的双赢。

从上市公司的角度而言,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是持续的,除了少数公司业绩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征、现金流集中于某一时点到账,大多数企业的利润、经营现金流是持续获得的,对于盈利特征稳定、具有持续自由现金流量的企业,实施季度现金分红符合股东和企业的利益,长期坚持实施季度分红,也可显示企业财务状况稳健,有利于维护企业良好的市场形象。

集中于年内某一时点实施年度分红,对于自由现金流充裕的企业,持续的现金流入可能会造成大量资金长时间在账面闲置、吃活期利息,损害股东价值;而对于自由现金流并不充裕的企业而言,在现金分红派息日企业需要一次性准备巨额资金用于派发股息,会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;而实施季度现金分红,一年里多次派息,可以避免企业因一次性大额派息对企业现金流的冲击,降低企业的筹资成本。

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,季度分红可以使投资者获得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回报,有利于吸引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。近年来证监会多次表示,要推动养老金等长期资金入市。养老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,需要定期支付退休金。如果没有持续、充裕的现金红利收入,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就只能靠卖股票度日,也就无法成为股票长期持有者。因此,在推动养老金入市的同时,管理层不仅要推动上市公司提高现金分红回报,而且,有必要推动上市公司实施季度分红,以满足养老金等长期投资者的持续现金支出需求。

 

当前A股市场在经历了近六年的熊市之后,一些蓝筹股的现金分红收益率已高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,一些股票的分红收益率已经达到5%以上;如果投资人构建一个12-15只蓝筹股的投资组合,若都实施季度分红,则投资人基本上每个月都可以获得一笔股息收入。

上市公司实施季度分红,个人投资者股息收入预期将更加明确,可以获得更加持续、稳定的现金流,如果股息收入随上市公司业绩增长而增长,也可以引导个人投资者更加关注上市公司基本面,而不在意股票价格的短期波动,从而引导理性投资、长期投资。

 

最近以房养老成为一个热门话题,其实,如果季度分红在蓝筹股中得到广泛实施,那么,持续的股息收入也可成为投资者养老金的一个有益补充。而且股息收入比债券利息收入更能够抗通胀侵蚀,上市公司利润总体上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长,如果构建一个投资组合,股息收入长期而言亦可以随利润增长而增加,可以抵消通胀的影响。

因此,无论从投资者的角度还是上市公司的角度来看,都有必要进一步推动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实施季度分红。

其实,就制度层面而言,早在2008年10月,证监会发布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》,该规定中首次提出:“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”。从财务报表角度来看,“中期”并不仅仅指半年度,季度报表、月度报表都属于中期报表。而且,在证监会这份文件出台之前,中石化、建设银行都已曾实施过半年度分红,而证监会在这份文件中提出“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”,该份文件所指“中期现金分红”应该不限于半年度分红、也包括季度现金分红。

 

因此,个人认为,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实施季度现金分红,并不存在法律制度层面的障碍。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仍然仅实施年度现金分红,只有极少数上市公司实施半年度分红,迄今为止,尚无一家上市公司实施季度分红。证监会有必要对有关文件条款做出更加明确、具体的规定,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实施季度现金分红。

 

本文发表于《证券市场红周刊》

 

来源:陈绍霞的博客

原文:http://blog.sina.com.cn/s/blog_aa97ffd00101cn43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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